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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附錄三 教會法規 Marital Viewpoint of the Orthodox Church: Canon Law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附錄三教會法規 正教會的法規是以古老的文獻為基楚,這些文獻反映出基督教在一千多年歷史中的修行與實踐,其中包括了: - 七次的大公會議的教會法規。 - 區域性或行政區的宗教會議所定出來的法規,而後被全面地採納。 - 教父所制定的法規,也就是說,一些教父所提出的忠告與告誡,而後被宗教會議所贊同。 第六次大公會議(第二條)同時也為集結而成的85條「宗徒時期的法規」背書,這是第四世紀安提阿教會所訂定的規範。 大部分的內容,都可以找到英文譯本。(請參考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vol. XIV,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Grand Rapids, Mich., n.d.) 這些文獻,為現代法規及章程訂定了良好的基礎,也是正教會各個宗主教與自治教會(autocephalous churches)所採用的法規。無論過去或現在,某些允許「正教」為合法信仰的國家,也會把它們當作修定法律的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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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附錄三教會法規

 

正教會的法規是以古老的文獻為基楚,這些文獻反映出基督教在一千多年歷史中的修行與實踐,其中包括了:
- 七次的大公會議的教會法規。
- 區域性或行政區的宗教會議所定出來的法規,而後被全面地採納。
- 教父所制定的法規,也就是說,一些教父所提出的忠告與告誡,而後被宗教會議所贊同。

 

第六次大公會議(第二條)同時也為集結而成的85條「宗徒時期的法規」背書,這是第四世紀安提阿教會所訂定的規範。

 

大部分的內容,都可以找到英文譯本。(請參考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vol. XIV,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Grand Rapids, Mich., n.d.)

 

這些文獻,為現代法規及章程訂定了良好的基礎,也是正教會各個宗主教與自治教會(autocephalous churches)所採用的法規。無論過去或現在,某些允許「正教」為合法信仰的國家,也會把它們當作修定法律的指導原則。

 

既使是最淺顯的注釋,也指出這些法規並不是一套制度或一部法典,只不過針對不同問題,訂出因地制宜的法則。其中一些情況,已經與現今世界的生活沒有任何關連了。另外一些探討永恆價值的內容則被保留下來,作為我們生命的基本準則。教會與當地的主教,有責任闡述及實踐這些準則,以因應同時代所產生的許多問題。

 

作為真理的根基與支柱,教會必須永遠與本身所訂定和公布的真理保持一致,真理是永恆不變的。然而在這個多變的世界裡,用來表達與保護的手段,確無可必免的需要跟著改變。這也是為什麼有些法規會與其重要內涵失去連接的原因:教會認為法規中所陳述的真理或世俗價值,可以用更好的方法來陳述。舉例來說:現在,沒有人會主張要嚴格實行第六次大公會義54條的內容:「禁止兄弟娶同一對姐妹為妻。」因為它顯然的反映了另一個時代的社會狀況,不論在神性或人性上,它並不是一個永恆不變的價值。更新並修正不適當準則將是未來正教宗教會議的討論議題。

 

同時,教會必須以現代眼光來闡述這些準則,為此,教會必須謹記基督教信仰的基本元素:「只反映出信仰的法規,才能作為永恆依循的規範。的確,許多反映出信仰內涵的法規,被是在嚴謹的態度之下發佈的,我們不可輕率視之。

 

正教會對神職人員實施嚴格的古老法規,因為他們受召來為人們傳布福音,他們的佈道不僅僅是言語上的,他們的生活態度也是人們的典範。然而,正教會對於一般信徒,則是實施更節約(或是更有管理性)的法規:屈就於人們的境遇,包容困難的處境。

 

以下,我們選錄了一些法規的原文,它們闡述了教會對婚姻問題的態度:

 

1. 婚姻之榮耀

 

– 如果有人責難婚姻 …,就將他逐出教會。(Gangra大公會議,法規1)
– 如果有人宣稱為了貞節與自制的美德而拒絕婚姻,但是實際上卻是出於對婚姻的痛恨,而不是對貞潔之美麗與神聖的嚮往而拒絕婚姻,那就將他逐出教會。(Gangra大公會議,法規9)
– 如果有人為了上帝的緣故,過著守貞的生活,卻傲慢的對待結婚的人,那就將他逐出教會。(Gangra大公會議,法規10)
– 如果任何的女人,因為痛恨婚姻而背棄了她的丈夫,決心與他分離,就將她逐出教會。(Gangra大公會議,法規14)

 

2. 不變的信德:婚姻的必要條件

 

– 正教的男人,不允許與相信異端學說的女人結為夫妻,正教的女人,同樣也不能與相信異端學說的男人結合。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事例,就應當將這段婚姻視為不存在,使婚姻無效。然而有些人,在沒有任何宗教信仰也未加入正教會團體的情況下締結了合法婚姻,而後,其中一人選擇了正確的道路,了解真理之光,可是另外一人卻依然因罪惡的力量而耽擱,儘管他仍然深愛著已做出正確抉擇的另一半,根據聖宗徒「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聖潔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弟兄而成了聖潔的」(哥林多前書7:13-15)因此,不可讓他們被分離。(第六次大公會議,法規72)

 

3、教會反對再婚

 

– 這個法則,建立了「結第二次婚的人,將被逐出教會一年」的規定,有些地方甚至長達兩年。而那些結第三次婚的人,常被逐出教會三年或四年。這樣的婚姻,被視為多配偶制,甚至是通姦。所以應該禁止這種人直接進入教會或領取聖餐,但卻允許他們聆聽見證(與新教徒一起)。只有當他們心中結出懺悔的果實的時候,才能領取聖餐。(St. Basil the Great, 法規4)

 

– 第二次結婚是不被教會所加冕的(已經被禁止領取潔淨聖餐長達兩年以上的夫妻除外)。而結第三次婚的人,則應當被逐出教會五年。(St. Nicephorus the Confessor, Patriarch of Constantinople, 法規 2)

 

一般來說,從920年至今,就沒有人膽敢嘗試第四次結婚,如果真有人渴望這樣子的同居關係,他將會被所有的教會摒除在外,甚至無法進入聖殿。以下是關於結第三次婚的相關法令:

 

– 如果到了四十歲還想要結第三次婚的話,就隨他的意吧,只是他會被禁止領聖餐五年,甚至,復活節之外的日子,都無法靠近聖餐儀式。這個法令,是針對那些在之前的婚姻中無法獲得兒女的人定的,除此之外,教會不允許第三次婚姻。

 

– 如果年逾三十,而且在先前的婚姻中已經擁有兒子卻想結第三次婚,那就禁止他領取聖餐四年,並且在一年當中,只配參與聖事三次。一次是復活節,一次是聖母安息日,最後一次則是聖誕節。如果沒有兒女卻渴望女兒,這是件好事,那麼結第三次婚就可以在懺悔中得到寬恕。(公元920,君士坦丁堡會議「Tome of Union*」;這是從希臘文簡譯而來的。)
* L. G. Westerink將「Tome of Union」的全文發表在Nicholas I Patriarch of Constantinople, Miscellaneous Writings, Washington, DC, 1981, pp. 58-69.

 

4、離婚後再婚者,必須懺悔

 

一個女人拋棄了自己的丈夫,迎向另一個人,就是淫婦。如果一個女人,無緣無故的離開了自己的丈夫,她的丈夫是被寬恕的(他仍舊可以與教會合一),而她自己則應受到責罰。如果一個男人合法的離開自己的妻子,並且踏入另一段婚姻,依據上主的裁決,他就是通姦。教父們也曾裁定,他們必須成為一年的「哀悼者」、兩年的「傾聽者」、三年的「跪拜者」,在第七年的時候如果信仰堅定,才能配的上參與聖餐禮儀(大六次大公會議,法規87)。

 

5. 神職人員的婚姻

 

如果任何人主張:參與一個結了婚的司祭的獻祭是不合法的,就讓他受詛咒吧。(Gangra大公會議,法規4)

 

我們知道,羅馬教會傳承下來的教規,認為那些配得上成為一位資深執事或祭司的人,就應該承諾不再與他們的妻子住在一起。然而,從這一刻起,我們要保留宗徒時代的範例,使神職人員的合法婚姻愈發穩固,我們沒有理由終止他與妻子的婚約,也沒有理由禁止他們在合適的時機擁有美好的性生活。因此,若有人受到認可,配得上擔任副執事、執事或祭司等職位,僅管他決意與妻子繼續生活在一起,我們也不能禁止他進入這座殿堂,以免破壞了這個受上帝祝福的婚姻,正如福音上所說的:「為此,凡上帝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馬太福音19:6);宗徒云:「婚姻應受尊重,床應是無玷的。」(西伯來書13:4)又云:「你有妻子的束縳嗎﹖不要尋求解脫。」(哥林多前書7:27)(第六次大公會議,法規13)

 

6. 教會不允許祭司或他的妻子再婚

 

若一個人在受洗之後結了兩次婚或是納妾,就不能擔任主教、祭司、執事,或是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7)

 

一個人若是娶了一位寡婦、離婚的婦女,抑或娼妓、奴隸、女演員,就不可以成為主教、祭司、執事,或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8)

 

7. 神職人員在祝聖之後,不得結婚

 

對於那些受到認可有資格成為神職人員的人而言,依規定只能與教會中擔任「朗頌」與「吟唱」職務的女人結婚(如果她們也願意的話)。

 

如果一名祭司結婚,就免去他的神職…(Neocaesarea宗教會議,法規1)

 

宗徒法規已經公開宣佈:「那些將要成為神職人員的未婚者,只能與教會中擔任『朗頌』和『吟唱』職務的女人結婚。」因此,我們也保留了這點,並且決定從今以後,任何副執事、執事、或祭司,都是不可以結婚的,就這麼實行吧。(第六次大公會議,法規6)

 

8. 未婚的主教

 

身為將要成為主教的人的妻子,必須要在夫妻雙方允諾之下與丈夫分離。在她的丈夫被祝聖而正式擔任主教之後,她可以在遠離主教住處的修道院居住,並享有主教般的生活供應。如果她被認為是夠資格的話,也可以成為女執事。(第六次大公會議,法規48)

 

9. 法律規定,教會的祝福是必須的

 

古時侯的風俗,對於領養孩子一事態度相當冷漠,並且認為,領養孩子並不需要經由祈禱和聖事。另外,他們締結的婚姻雖採用嚴格的禮節,卻沒有神恩的祝福,這也是錯誤的。為此,即使能找出任何的理由來解釋古時侯的風俗習慣,也沒有理由讓我們忽視祈禱及聖體,因為,藉由神的恩典,我們將會得到一種更高層次、更神聖的社會生活。

 

因此,我們規定領養孩子之時,必須舉行神聖的祈禱(novella 24)。我們同時規定:婚姻必須受神恩祝福所認可,如果有夫妻忽略這個程序,無論何時,他們的同居都不會被視為婚姻,也沒有任何合法效力。因為,除了獨身與婚姻,沒有任何其他的關係是沒有過失的。你渴望婚姻生活嗎?還是獨身生活呢?那麼,請保有婚姻生活的潔淨與獨身生活的真實(拜占庭皇帝Leo VI , 法典第89條,在皇帝的的第三和第四次婚姻之前頒佈)。

 

在古代,人們普遍認為,奴隸和演員過著雜亂的生活,是不可避免的。
在上文中,我們已經討論了第六、七世紀的歷史因素,為何教會禁止結婚的人成為主教。這個法規(現今已經很少採用),似乎違背了婚姻「無可拆散性」的法則,關於這一點,在它處已有清楚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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