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教的婚姻觀—XIV 墮胎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依據聖經,正教法規明白指出,墮胎與謀殺是同等的行為,而且將會被逐出教會:「那些給予墮胎藥的人,和以毒藥殺胎的人,都要接受與謀殺罪同等的處罰。」(第六屆大公會議,第91條)

在論及墮胎的第二條決議中,針對古代妊娠的婦女,St. Basil the Great反對任何墮胎的考量。「故意殺胎的婦女們,無論胎兒成形與否,將會受到與謀殺罪同等的刑罰。」

初期教會中,「謀殺者」為了贖罪,只有透過臨終前的懺悔,才能被教會重新接納,再一次領受聖餐。然而,也有例外的情況。對於犯了墮胎罪的人,Ancyra會議的決議中有一些特殊案例:「基於過去的法令,若有婦女犯了姦淫而墮胎,或是那些專營替婦女墮胎的事業的人,直到臨終前的那一刻,都將被排拒在教會之外。然而,若是基於寬大仁慈之心,我們也會在受滿十年的懲罰之後,就重新接納他們…」(第21條)

婚前為何不能有性行為

婚前為何不能有性行為
性行為不僅是自然反應.是來自身,心,靈更深層的表達.聖經說過經由性行為男人和女人成為 “一體”, 其意義並不僅是肉體的連結,而是經由愛將彼此的肉體連結,性如果沒有愛那就是謊言,因為性行為有更深層的內涵—-包含承諾—- 彼此相愛.關於性並不是靠著自我的想法所做的選擇;而是在性行為本身.然而這就是為什麼有那麼多的敵意是因著性所導致出來的.單方或雙方感到被欺騙,即使雙方試圖說服他們自己,他們只是在做一件愉悅的活動。婚前性行為是沒有辦法不傷害到人。

禱文 – 尋找理想的婚姻伴侶 Prayer to Find Husband / Wife

我們在天上的父,感謝祢賜給我的一切。
感謝祢的恩典,還有截至目前為止,我所面臨過的困難,它們都成為我最重要的課題。
然而,主,我現在正處於人生的困難階段。我已經成年了,也已經準備好開始屬於自己的生活。
我非常的孤獨,寂寞的痛苦常常打擊我的心。
主,如果我一人獨自生活,那麼擁有成功的工作和事業,又有什麼重要呢?

主,我呼求祢的幫助。
我敢這麼要求,是因為當初天父創造人類時,曾經說過,對於人類來說,單身並不是理想的狀態,所以祢創造了男人和女人,並且以獨一無二的聖愛,將他們結合在一起。因此,人類的基礎就是愛。

主,耶穌基督,祢運用神蹟來祝福婚姻,就好像你先前在伊甸園中創造了人類一樣。祢曾經教導我們:「造物主從起初造人,是有男有女的;為這緣故,人必離開父親和母親,同他的妻子膠結,兩個人就成為一體。」

主,聖靈,你安排伊甸園裡的男女相遇,並敞開這個男人的心,讓他認出對方是由自己肉體的一部分所造成的。祢祝福了他們的結合,啟發了舊約中的聖人,讓他們找到適合的妻子或丈夫。
祢是我的主,聖三位一體的上帝。
求主幫助我找到合適的伴侶。
求主幫助我在此生中找到理想的伴侶,一同踏上生命的旅程,追尋你。

我知道自己不夠好,配不上最好的人。

經營一個成功的婚姻

marriage1marriage1經營一個成功的婚姻
For A Successful Marriage
對於基督徒而言,在「受洗」之後最重要的階段就是「結婚」的時刻。在結了婚之後,我們不再是單獨一個人,而是要在婚姻中與伴侶合為一體。這才是上帝最初創造人類的原型,也是人類最自然的狀態。
然而,今日的社會卻充斥著離婚的事件。還有許多家庭,雖然沒有離婚,卻過著慘淡的生活,每天都在爭執…等。現代有許多年輕人,很害怕結婚,因為他們在原生家庭中,對父母的爭吵有深刻的體驗,也吃了不少苦頭。
關於此,我想要以謙卑的心情,從「正教」(Orthodox)的觀點出發,並且參考自己擔任「屬靈父親」(spiritual father)的經驗,提出一些自己的拙見,供大家參考:

婚配聖事

婚配聖事
訂婚禮儀
禮儀開始之前,在聖堂內正對著聖門的地方安置一張合適的桌子作爲婚禮聖台,在上面鋪上適宜的臺布,臺上放 置著聖福音書、兩頂婚禮冠冕、一杯紅葡萄酒和兩支點燃的蠟燭。司祭將訂婚戒指——一枚爲金制,一枚爲銀制——放在聖台的右端,銀制的在右面,金制的在左 面,彼此靠攏。來賓在聖堂內就座,男賓席在右側(即面對聖像屏風上基督聖像的一側),女賓席在左側(即面對聖像屏風上誕神女聖像的一側)。司祭和輔祭在至 聖所內穿上禮服。隨後司祭來到聖堂的門廊,向等候在那裏的新郎新娘頭上畫十字聖號三次,授予他們點燃的蠟燭,隨後司祭手持香爐,作十字形奉香,新郎新娘在 司祭的引導下進入聖堂。
在衆來賓面前,司祭詢問新郎新娘是否願意彼此結合(可參考如下的問詢,也可以採用其他類似的詞句)
司祭先詢問新郎:
某某(新郎名),你是否願意接受某某(新娘名)爲你的合法妻子,並盡你的一生去關愛她,珍惜她?
在得到了新郎的肯定回答之後,司祭同樣詢問新娘:
某某(新娘名),你是否願意接受某某(新郎名)爲你的合法丈夫,並盡你的一生去關愛他,珍惜他?
雙方都做了肯定的回答後,禮儀開始:
輔祭:
君宰,請祝福。
司祭:讚頌常歸於我們的上帝,從今日到永遠,世世無盡。
衆人:阿們。
輔祭:在平安中讓我們向主祈禱
衆應:求主憐憫(下面每項祈求後均如此應答)

婚姻 –東正教的婚姻觀

婚姻 –東正教的婚姻觀

正如前文所說的,東正教教會承認世俗法律所認可的婚姻,不但不加以廢除,同時也不去破壞法律運作之下的社會秩序。如果初期教會將婚姻看作是參與上帝王國喜悅的「聖事」,那麼,我們要如何解釋,東正教教會為什麼沒有以任何典禮或儀式來認可婚姻呢?
答 案就是,非基督教徒的婚姻,是建立在兩個非基督教徒之間,然而,基督教徒的婚姻,是建立在兩個基督教徒之間。兩者的區別不在於結婚的形式,而是雙方是否為 基督教徒。聖保祿(保羅)宗徒經常被提起的教誨之一,就是上帝不是活在「人造的聖殿」之中,「我們的身體就是聖靈的聖殿」,在婚姻之中,夫妻成為「一 體」,如果彼此都是基督身體的一部分,在他們體內的活生生的聖靈,會印可他們的結合。

如此,聖體聖事使他們成為基督身體的一部分。
迦納的婚宴(John 2:1-11)提到了婚姻聖事和聖體聖事的連結,當代「加冕」禮儀還採用了這些文句。這是若望(約翰)福音中,指出聖洗聖事和聖體聖事的章節之一(註4):當水變成酒,因著基督的示現,罪惡的人生也被轉化,成為天國裡的新氣象。

正教的婚姻觀—附錄三 教會法規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附錄三教會法規

正教會的法規是以古老的文獻為基楚,這些文獻反映出基督教在一千多年歷史中的修行與實踐,其中包括了:
- 七次的大公會議的教會法規。
- 區域性或行政區的宗教會議所定出來的法規,而後被全面地採納。
- 教父所制定的法規,也就是說,一些教父所提出的忠告與告誡,而後被宗教會議所贊同。

第六次大公會議(第二條)同時也為集結而成的85條「宗徒時期的法規」背書,這是第四世紀安提阿教會所訂定的規範。

大部分的內容,都可以找到英文譯本。(請參考 Nicene and Post-Nicene Fathers, vol. XIV,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Grand Rapids, Mich., n.d.)

這些文獻,為現代法規及章程訂定了良好的基礎,也是正教會各個宗主教與自治教會(autocephalous churches)所採用的法規。無論過去或現在,某些允許「正教」為合法信仰的國家,也會把它們當作修定法律的指導原則。

正教的婚姻觀—XVI. 婚姻、獨身與出家生活(MARRIAGE, CELIBACY AND MONASTIC LIFE)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VI. 婚姻、獨身與出家生活(MARRIAGE, CELIBACY AND MONASTIC LIFE)

在基督教倫理中,其中一個似是而非的議論就是關於婚姻生活與獨身生活,如果假設在上帝的國度裡,它們是以相同的神學為基礎,只是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同的行為表現,那麼,我們可以說,這兩種生活是立足於相同的靈修。

在上文中,已經論述了基督教婚姻的特質,婚姻將男女之愛轉化為永恆的愛的連結,就算是死亡也無法切斷。婚姻是一個聖事,因為婚姻象徵著上帝未來國度中的「羔羊的婚期」(若望默示錄/啟示錄 19:7, 9)和「基督與教會完美的結合」(厄弗所書5:32)。基督教婚姻的終極意義,並不在情慾滿足之中,也不在安穩的生活和平安富足的子孫身上,而是在上主為祂的選民所預備的「終極事物」(eschaton)上。

正教的婚姻觀—XVII. 總結(A WORD IN CONCLUSION)

婚姻 – 正教會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著

XVII. 總結(A WORD IN CONCLUSION)

婚姻是一個聖事,因為在婚姻生活中,上帝的國度得以實現。在每一個「聖事」中,在人類生命的每一刻,都實現了同樣的、獨一無二的救贖的奧秘。無論是新生命的開始、靈性的成長、神職的擔任、疾病的治癒、罪過的補償,透過聖靈,上帝被傳遞到每個角落:在洗禮、敷聖膏、授與各階層人員神職、敷油聖事當中,都有上帝的存在。在每一個情況當中,一種新生命注入了人類的生活中,這不是一種義務也不是某種魔法,而是一種恩典與天賦,人類可以完全自由的選擇,要走進在他們面前敞開的那扇門,或是留在他原先的充滿「情慾」的國度。

然而,這些獨立的「聖事」只有在教會(基督的身體)的團體生活當中,才能實現它的真正意義。藉由洗禮,我們進入教會,而聖膏禮則是使我們在聖靈當中自由成長的恩典,聖職授任禮是一種使我們合一建構為一體的責任,敷油聖事是「新亞當」體內的新的存在方式,使疾病和死亡不復存在。教會體內所有生命的面向,在奧秘當中,有其核心和圓滿之處,使得教會成為基督的身體:聖禮儀(聖餐禮)。在基督的身體之外沒有「聖事」。

正教的婚姻觀—XV. 已婚的神職人員(Married Cl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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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V. 已婚的神職人員(Married Clergy)

從新約裡我們得知,有一些宗徒是已婚的,包括了聖.彼得,對我們而言,這是一個正面的訊息;對於那些繼承神職的人而言,已婚是一個常態:「當主教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應慎重,端莊,好客…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凡事端莊。」(弟茂德前書/提摩太前書3:2-4)

然而,早期的律法規定,一個已婚的人,想要成為祭司或主教必須符合一個前提:他們的婚姻必須保有完整的基督徒特質:「一個人若在受洗之後,結兩次婚,或是納妾,就不可以成為主教、祭司、執事,或是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7)我們之前已經討論了,教會只能容忍信徒再婚。事實上,祝聖儀式也包含了完整的基督教真理的教導,特別是根據「基督與教會」獨特的婚姻關係所發展出的教理。因此這樣的要求,就被拿來當作神職人員的妻子的條件:「一個人若是迎娶了一位寡婦,或是離婚的婦女,抑或是娼妓、奴隸或女演員[21],就不可以成為主教、祭司、執事,或是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8)這與基督教理中的一夫一妻制完全符合,它受到聖餐禮儀的印可,具有完整的聖事意義。讓我們謹記,「再婚」是不受教會所祝福的。

正教的婚姻觀—XIII. 家庭與家庭計畫(Family And Family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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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III. 家庭與家庭計畫(Family And Family Planning)

耶穌在受難的前夕與門徒一起共進「最後晚餐」的神聖時刻,回憶起了孩子所帶來的喜悅:「婦女生產的時候,感到憂苦,因為她的時辰來到了;既生了孩子,因了喜樂再不記憶那苦楚了,因為一個人已生在世上了。」(若望/約翰福音16:21)所有的父母都知道,當孩子出世時,那個完全被遺忘的「劇烈產痛」不只是母親身體上的痛楚,也是人類心中的煩惱與經濟上的擔憂,這是為人父母者常有的壓力。當一個無助的小嬰兒突然闖進你的家庭,渴望著愛與關懷,並且完全「屬於你」的時候,一切煩憂都消失無蹤。

接下來,讓我們看看耶穌看待孩子的態度:「耶穌就叫一個小孩子來,使他站在他們中間,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變成如同小孩子一樣,決不能進天國。』」(瑪竇/馬太福音)這個告誡似乎是整部福音當中最有啟發性的。然而,如果有人故意剝奪自己孕育或養育孩子的機會,那麼,這人真的能夠瞭解上主如此告誡的真意嗎?

正教的婚姻觀—X. 結婚的條件(Conditions For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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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 結婚的條件(Conditions For Marriage)

基督教婚姻是兩個人相遇而產生愛,並且將人性之愛藉由聖靈的恩典(也是聖事的恩典)轉化為永恆的結合,就算是死亡也不能將兩人分開。然而,這種藉由聖事而達到的轉化,並不能超越人性特質(一切情感、行動、喜悅、無常)與婚姻的連結:相識、約會、求婚、決定心意、共同面對艱難的責任與生活。新約實實在在的教導我們,婚姻不只是對基督的承諾,也要在現實生活中接受考驗。基督徒也必須遵守各種婚姻的規範,這是為了在現實生活中保護婚姻最根本的意義。這些規範並不是最終目的,它們將被愛取代,這些規範是為了守護婚姻當中的人性與神性而存在的,目的是要避免人類的墮落。

正教的婚姻觀—IX. 再婚(Successive Marri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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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IX. 再婚(Successive Marriages)

我們已經多次提及教會法規與聖禮儀傳統上一貫的堅持,「再婚」違背了基督教教義,現今教會之所以允許再婚,是出於仁慈和對人性弱點的寬容(請參考:哥林多前書7:9),我們也可以將它視為教會給予那些在第一次結合時犯錯的人第二次機會,使他們能夠進入基督體內真實的婚姻(我們必須明白,並不是所有的人性錯誤,都能藉由教會的祝福就神奇的修復)。那些再婚的聖徒(例如:Georgia的皇后St. Tamara)都指出,依據教會法規,唯有第一次婚姻才是最真切的,我們不能用律法的角度來衡量此事。

然而,聖巴西略(St. Basil the Great,生於公元379年)在他的法規中這麼解釋:那些再婚的人,不論是寡居或是離婚的,都必須歷經懺悔的苦行,也就是說,教會禁止他們領取聖餐一到兩年。而結第三次婚的人,則必須懺悔三年、四年甚至是五年。聖巴西略寫到:「我們不認為這樣的婚姻算的上是個婚姻,應當算是一種多配偶的結合(polygamy),甚至是通姦,它需要明確的懺悔苦行。」

正教的婚姻觀—VIII. 聖禮儀方面的建議(A Liturgical 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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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VIII. 聖禮儀方面的建議(A Liturgical Suggestion)

深入教理,我們可以提出一個問題:「是否應該修復教會儀式中『聖餐禮儀』與『婚姻』之間的原始連結?」我們的意見是肯定的,這個連結必須在教會的指導下,以一種既負責又適當的方式著手進行。

事實上,希臘的Euchologion和斯拉夫的Trebnik兩種儀軌都要求儀式必須「在聖禮儀之後」當祭司仍然在聖壇內的時候舉行。儘管,這個要求未曾實現,依照現況,聖餐禮儀與婚姻之間的連結在加冕儀式(通常在下午舉行)中並沒有顯現出來。然而,我們相信,原始聖禮儀架構下的加冕儀式(請參考第IV章),無論在牧靈或聖禮儀的意義上,皆是表現基督教婚姻真實面向的最好方式,面對當前的加冕儀式,我們應該加以修復。

很顯然的,訂婚儀式必須分開慶祝,提前一天(很有可能是婚禮前夕)舉行。加冕儀式則在一般週日的聖禮儀(Sunday Liturgy)當中舉行,流程如下:
- 例行的宣告:「天國是有福的。」
- 聖禮儀(Liturgy),再加上從加冕儀式當中節錄出來的「祈求」。
- 三個婚禮的祈禱,隨著聖禮儀當中的詩歌輪唱(在大節慶的前夕,彷照聖禮儀形式所舉行的晚禱,有時候也會省略詩歌輪唱)。

正教的婚姻觀—XII. 離婚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II. 離婚

羅馬天主教會對於婚姻的「無可解除性」十分堅持,他們完全無法接受一個尚未喪偶的人離婚或再娶,長久以來,這個議題一直引起很多爭論。對此,正教會的立場往往被大眾定位成「與羅馬天主教相反的」,大家甚至簡單的認為「正教會同意離婚」,這樣的說法真的正確嗎?

關於再婚的議題,羅馬天主教的傳統觀點和教會法規都以這兩種考量做為基礎:(1)對基督徒而言,婚姻是一個合法的契約,而且依法具有「無可解除性」。(2)婚姻的契約只涵蓋了世間的生命,因此,當夫妻雙方有一人過世,這個契約就無效了。如之前的章節所示,正教會方面則是以不同的考量為依歸:

(1)婚姻是一個聖事,藉由神父的祝福,參與教會(基督與眾人結合而成的身體),婚姻隸屬於上帝國度裡的永恆生命的範疇,因此,即使是死亡也無法拆散,它在夫妻之間,按照夫妻雙方的意願,創造一個永恆的連結 — 「只有那些得了恩賜的人,才能領悟。」(瑪竇/馬太福音19:11)。

正教的婚姻觀—VII 加冕儀式(THE CROWNING)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VII 加冕儀式(THE CROWNING)

在莊嚴的隊伍和詩篇(聖詠)第128首的唱誦聲中,神父引導新郎和新娘進入教堂的中央。每一首詩篇(聖詠)還伴隨著重複不斷的唱禱:「光榮歸於你,我們的主,光榮歸於你。」

凡敬畏上主、遵行祂道的人便是有福的!
你要吃勞碌得來的;你要享福,事情順利。
你妻子在你的內室,好像多結果子的葡萄樹;你兒女圍繞你的桌子,好像橄欖栽子。
看哪,敬畏耶和華的人必要這樣蒙福!
願耶和華從錫安(Zion)賜福給你!願你一生一世看見耶路撒冷的好處!
願你看見你兒女的兒女!願平安歸於以色列!

耶路撒冷的「舊約聖殿」舉行聖禮儀(Liturgy)時,也採用了這首詩篇(聖詠)。它是「交互輪唱調」(hymns of degrees)中的一首,當利未人在莊嚴的節慶日進入聖殿時,通常,這首詩篇(聖詠)就會在聖殿階梯處輪唱。它為家庭生活之樂增色,它是上帝最高型式的祝福,為人類帶來繁榮與和平。

正教的婚姻觀—VI. 當代訂婚儀式

正教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著

VI. 當代訂婚儀式

利奧六世(LeoVI)與阿列克塞一世(Alexis I)所制訂的新法律,一方面賦予了婚禮合法性,一方面也迫使教會發展其它形式的婚禮。這些新的儀式必須反應出婚姻的永恆性,並且保存教會在婚姻方面的教導。拜占庭正教會,憑藉著衍義經典的卓越能力,將新的儀式與基督奧秘的核心巧妙的連接在一起,並且,運用某些象徵與標誌,來表達基督教信仰的真實意義,在十、十一世紀間,創造了沿用至今的「訂婚儀式」與「加冕儀式」。

現今,「加冕儀式」通常緊接在「訂婚儀式」之後。儀式在教堂後方舉行(更確切的說,是在門廊或是前廳舉行),在莊嚴的儀式進行中,兩位新人面對著讀經台,那裡是待會兒進行「加冕儀式」的地方。就特徵而言,教會保留了兩個可以分開舉行的儀式,它們在本質上有所區別,分別對應於婚姻的不同觀點。「訂婚儀式」是一種新式的婚約,新郎、新娘立誓彼此互信。最初,這只是民法中的儀式。由於責任使然,教會並沒有摒除這些合法且合乎道德的規範,這些舊約與羅馬法令中強制執行的規範,甚至沿用至今,不僅如此,教會還賦予它們靈修上與聖經詮釋上的展新意義。

正教的婚姻觀—XI. 異教通婚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I. 異教通婚

一致的信仰,一直是正教婚姻的正式條件,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必須共同獻身於正教會的信仰。Laodicea會議(宗教法規第10、13條),Carthage會議(宗教法規第21條),還有第四次與第六次大公會議(Chalcedon決議第14條、Quinisext第72條)就反對正教徒與異教徒通婚,並且明訂條文反對這樣的婚姻,就算在司法官面前締結婚姻契約,這樣的婚姻關係也應該終止。

然而,真正的問題,並不是要讓一切變得正式,重點是,到底怎樣的婚姻才真正算是一個「基督教」婚姻呢?我們都知道,兩個不屬於同一教會的人,也同樣可以分享友誼和興趣,一起感受共通的特質,當然也可能「一起墜入愛河」。但是,問題在於,如果雙方並不是獻身於統一的信仰,對天國的認知和體驗也不同,這樣的感情是否可以被轉化成為上帝國度中的完美組合呢?如果雙方無法領受同樣的聖餐,與相同的聖體與寶血結合,他們還可能是基督體內的「同一體」嗎?一對夫妻如果無法共同參與聖禮儀(Liturgy)的奧秘,還能一起享有「基督與教會」內的婚姻聖事嗎?

正教的婚姻觀—V. 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婚禮

婚姻 – 正教會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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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婚禮

直到公元九世紀,教會仍然沒有任何結婚儀式,可以從神聖的聖餐禮儀當中獨立出來[註七]。一般而言,在公證婚姻後,基督徒夫妻一起參加聖餐禮儀 —- 依據Tertullian的說法 —- 這個聖餐內的結合,正是婚姻的印記,包含了先前所討論的一切基督教式的責任。

正教婚禮

從「我的希臘婚禮」看正教婚禮之精神
很多人都看過希臘婚禮這部電影,這部電影當然是介紹與希臘正教徒結婚的過程……..等等,不過還有一些事項需要注意.
婚姻在正教會是非常神聖得聖事
正教婚姻並不特別屬於希臘或俄羅斯甚至中國正如教會是唯一的婚禮並不是節慶或是宴會而是教會中的聖事在不同的國家中每個正教會所行的婚禮聖事皆相同。
我們必須有辨識力來區別地方習俗及教會的儀式例如希臘婚禮喝“ouzo”酒,而俄羅斯則喝 “vodka”酒,日本人則喝 “sake”清酒,習俗不同但教會的儀式卻是相同的。
我在台灣也為 “台灣人”舉行正教婚禮在苗栗還有其他的地方及我們的教會都舉行過
現在我們可以回到婚姻聖事來討論了。現在我們已經可以了解,這個聖事真正的意義不在於只是給予婚姻與家庭生活一種宗教上的「神聖」,以超自然的恩典強化合乎常情 的家庭美德。它的意義在於,藉由帶領「自然的婚姻」進入「基督與教會的偉大奧秘」之中,婚姻聖事便能夠賦予婚姻一樁新的意義,事實上它轉變的不只是婚姻本身,而是所有的人類之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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