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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愛

對於東正教的基督徒來說,對性的討論,無論是自體性行為、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還是現代的多性行為,都不能脫離東正教的性神學。所有的性行為和性行為都是基於神聖的愛:這種愛超越了任何人類的情感、同情或道德戒律,甚至接近上帝本身的本質。聖約翰告訴我們,”愛來自上帝……上帝就是愛”(約翰一書d 7-8)。

這種愛也賜給了人,讓他在與同伴的關係中體驗和應用。它通過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的到來而被揭示,並通過聖靈在信徒的生活中實現。然而,因為愛的源頭和起源是上帝,而上帝就是愛,所以它只能按照上帝的意願被征服和實踐,而上帝的意願是通過上帝的誡命來表達的。索普羅尼烏斯長老在他關於聖西盧安的書中寫道,這種協同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基督愛上帝的誡命和愛鄰居的誡命形成一個統一體”。

我們從教會教父的著作中理解上帝的愛,他們談到了神聖三位一體的關係。三位一體的人在愛中彼此交流。這種愛是創造的基礎,是創造的原因。此外,愛也延伸到了被造物中,亞當被造的目的(與神相交)以及神的拯救旨意都證明瞭這一點,這種拯救旨意早在亞當因犯罪而中斷與神的相交時就開始了。

性別互補性

上帝的愛體現在人類學的創造秩序中。創世紀》顯示,隨著亞當和夏娃的誕生,人被創造出兩種存在方式:男性和女性。”上帝創造了人。他按照上帝的形象創造了他。他創造他們為男為女”(創1:27)。男人和女人被創造出來是為了相互交流,因此也反映了神聖三位一體的人之間的交流。”耶和華神說:’人獨處是不好的。我們要為他造一個像他一樣的幫手”(創世記b.28)。

基督教人類學認為男人是女人的合宜互補,女人是男人的合宜互補,這包括男女交合的性方面的道德限制:”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紀第24章)。在這裡,我們第一次提到了聖書所定義的性行為。這些界限後來進一步發展,包括禁止通姦和同性戀。

聖徒約阿希姆和安娜,聖母的父母

婚姻的禮物

重要的是要注意,肉體的結合是由上帝規定的,因此被認為是好的。這包括使這種結合成為可能的所有成分,包括肉體的慾望。然而,像所有人類的慾望一樣,肉體的慾望必須被引導到適當的渠道和表達方式。懺悔者聖馬克西姆斯說,。

“聖經沒有禁止上帝給我們使用的任何東西。但它譴責過分的行為和魯莽的態度。例如,我們沒有被禁止吃東西或生孩子……但我們被禁止通姦(即在婚姻之外發生肉體關係)……” (Philokalia II)。

此外,對於聖-馬克西姆斯(以及整個基督教道德傳統)來說,婚姻和肉體行為是統一的。教會的聖父繼續說。

“我們受誡命的約束,要愛上帝和鄰居,愛我們的敵人,不犯姦淫……當我們違反這些誡命的時候,我們就會被定罪。但我們沒有義務像處女一樣生活,不結婚……這就是禮物的性質,如果我們因軟弱而不能履行這些戒律中的任何一條,我們可以通過這些禮物來祭奠我們超然的主”(Philokalia II)。

聖馬克西姆斯對處女和禁慾的評論是以婚姻由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組成為前提的。未婚的人必須保持貞潔,不做肉體行為。聖馬克西姆斯認為婚姻不僅僅是對我們軟弱的一種讓步。婚姻的建立並不是因為人們可能無法節制婚姻關係之外的肉體行為,而是為了人類的繁衍,從而實現人們應該產生新生命的命令。換句話說,這兩種方式–婚姻和獨身–都是神的命令,因此也是神的祝福。

同性戀婚姻

在我們這個時代,人們正在努力在異性戀和同性戀之間建立一種道德上的對等。同性戀婚姻的神聖化將在很大程度上打破對同性戀行為的道德偏見。支持同性戀婚姻的人借用道德教義,聲稱它們同樣適用於同性戀者。也就是說,他們說,就像異性行為應該被稱為異性婚姻一樣,同性戀行為也應該被稱為同性戀婚姻。

基督徒應該如何對待同性戀婚姻的要求?有同性戀傾向的人被邀請利用他們的種族作為成聖的手段。在《聖經》中,同性戀行為並沒有得到上帝的祝福,而是被禁止的:”你不可與男人說謊,如同與女人說謊。這是可憎的”(利未記22)。使徒保羅也說

“……他們把上帝的真理換成了謬誤,敬拜和侍奉被造物,而不是造物主,造物主是永遠蒙福的。阿門。為此,上帝把他們交給了不誠實的激情。他們的妻子用非自然的關係換取非自然的關係,同樣地,男人也不再與女人有自然的關係,而是彼此激情燃燒,人與人之間發生了無恥的行為”(羅馬書1:25-27)。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與同性戀慾望作鬥爭的人在上帝眼中作為人的價值較低。我們關注的是行為,而不是人。

相反,同性戀的慾望類似於一種殘疾,一種必然會使人失去某些本來可以選擇的條件,就像不能行走的癱瘓者,或不能聽到的聾子。這是沈重的談話,聽起來可能非常不公平和殘酷。但我們被呼召按照上帝的誡命生活,而同性戀者為符合上帝的誡命而進行的掙扎可能是通往聖潔的道路。

作者:George Morelli神父,博士,臨床心理學家和婚姻家庭問題心理治療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