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IX. 再婚(Successive Marriages)
我們已經多次提及教會法規與聖禮儀傳統上一貫的堅持,「再婚」違背了基督教教義,現今教會之所以允許再婚,是出於仁慈和對人性弱點的寬容(請參考:哥林多前書7:9),我們也可以將它視為教會給予那些在第一次結合時犯錯的人第二次機會,使他們能夠進入基督體內真實的婚姻(我們必須明白,並不是所有的人性錯誤,都能藉由教會的祝福就神奇的修復)。那些再婚的聖徒(例如:Georgia的皇后St. Tamara)都指出,依據教會法規,唯有第一次婚姻才是最真切的,我們不能用律法的角度來衡量此事。
然而,聖巴西略(St. Basil the Great,生於公元379年)在他的法規中這麼解釋:那些再婚的人,不論是寡居或是離婚的,都必須歷經懺悔的苦行,也就是說,教會禁止他們領取聖餐一到兩年。而結第三次婚的人,則必須懺悔三年、四年甚至是五年。聖巴西略寫到:「我們不認為這樣的婚姻算的上是個婚姻,應當算是一種多配偶的結合(polygamy),甚至是通姦,它需要明確的懺悔苦行。」
在聖巴西略的時代,婚禮是透過聖餐禮儀來舉行,一個被擯除在聖餐禮之外的婚禮(再婚或第三度結婚)僅僅是一個民法上的契約。只有數年的懺悔苦行,這些夫妻才會被信徒重新被接納,並允許他們領受聖餐。這樣,他們的婚姻才會被當作是基督徒的婚姻。
至少在第九世紀前,聖巴西略所描述的準則都被強制執行。聖狄奧多若(Theodore Studite,公元759-862年)與君士坦丁保的大主教聖尼賽福魯斯(St. Nicephorus,公元806-815)所著的法典,都為此見證:「那些再婚的人,不可以受到加冕,同時,於婚後兩年內也必須禁止他們領用純淨的聖體;那些結三次婚的人,則應該被逐出教會五年。」(聖尼賽福魯斯律法第2條)一般來說,相較於現今教會,初期教會執行「逐出教會之刑罰」的比例較高。除了法規的嚴格性之外,教會對於「基督教婚姻的絕對唯一性」的主張也是值得我們留意的。
只有將婚禮從聖禮儀當中獨立出來,教會才能以更多的仁慈與包容來為第二次或第三次婚姻舉行加冕典禮,並且維護聖餐禮儀的相關法規。Nicetas(十三世紀Herakleia的大主教)在《Canonical Answers》一書中提到:「嚴格的說,我們不該為這些結第二次婚的人舉行加冕典禮,但是大教會(指的就是君士坦丁堡的教會)並沒有嚴格的堅持:教會容忍這樣的婚姻,並且將婚姻的冠冕置於再婚的男女頭上,然而,他們必須被禁止領用聖餐一到兩年。」
在當代的禮儀書上,「第二次結婚的禮儀」與一般的禮儀有顯著的不同,它是訂婚儀式的簡單延伸。儀式的開頭省去了「祝福來自於天國…」(這句話代表了婚姻與聖餐禮儀的連接),它通常以「喔~值得我們稱頌的上帝…」開始,並且以「喔~天上的國王…」作為祈禱文的開端。禮儀當中的禱文,被縮減成一些簡單的懇禱,只有訂婚儀式中最後的兩個短禱文被朗頌。較長的「戒指禱文」被替換成要求「罪過的寬恕」、「淨化」和「赦免」等懺悔的訴願。所提及的聖經人物,已不是舊約中光榮的夫婦,而是妓女Rahab(請參考:約書亞2:1-24; 希伯來書11:31; 雅各書2:25),懺悔的收稅人(Luke 18:10-14)和善良的兇犯(Luke 23:40-43):這三個人都透過信德和懺悔而得到上帝的寬恕。第二個禱文談到的新郎和新娘,則是「已經不能忍受一天的熱和重擔,也無法忍受肉體熱切的欲望」,因此決定要接受「第二次婚姻的結合」。加冕儀式緊接在第三段最短、最一般的禱文之後,沒有任何走向教會中心的隊伍,也沒有任何的新起點。
比起一般的婚禮,「第二次結婚」的禮儀有著顯著的差異,男女雙方必須慎重的懺悔,既使在某些情況下,第二次婚姻明顯是個美好事件,教會也難以向再婚的夫妻與教區民眾提出合宜的正面評價。正教會的禮儀法規建議,只有在新郎與新娘雙方都是再婚的情況下,才使用第二次結婚的禮儀。對於這樣的作法,我們很難做出神學上的解釋,承如上文所說,教會的聖經與法律傳統都認為,即使只有一方是再婚,也不能將之視為一般的圓滿婚姻。
我們的建議是,將選用何種禱文的決定權,留給舉行婚禮的祭司。例如,他可以判斷這個婚禮是否適用第二次結婚的禮儀,或是以一般加冕禮儀中的禱文來代替那些不合宜的禱文。然而,在任何情況下,祭司都不能忽略基督教婚姻的準則,這個理想的準則是獨一無二的,因此有必要將第一次婚姻與任何型式的再婚加以區別。
第二次的婚姻(第二次機會,或者說是教會給予塵世間人性欲望的仁慈包容)仍需與基督之名永恆結合,以上帝未來神聖國度的法規來維繫。教會最終還是在第二次婚姻的禮儀中加入加冕儀式,就代表了再婚的男女仍舊可以實現這樣的理想,儘管這樣的婚姻並不符合正式的法規。這樣的理想與聖禮儀和教會法規中的理想一致,婚姻的無可拆散性(indissolubility)並不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實際上,這樣的牧靈事務(教會所參與的「家務事」)甚至允許了第三次的婚姻,但是明確的禁止第四次的婚姻。上文所引用的St. Basil與St. Nicephorus的法規提到:「關於第四次婚姻的可能性我們提都不該提。」最有名的案例是國王利奧六世(Leo VI, the Wise 886-912),關於此議題,他掀起了長期的爭論,甚至導致教會的分裂,直到Tome of Union (920)一書的出版,明確禁止第四次婚姻,並且在最寬容的限度下只容許四十歲前的三次婚姻,這個爭論才得以平息。
很顯然的,沒有任何的神學理由可以解釋為何一個基督徒最多可以連續結三次婚:這個限制是一個規範,以實際的家庭狀況為出發點,它並不是大家所想的那種無止境的妥協。正面的基督教戒律是存在的。儘管有些情況下,為了滿足某些「權威人士」的俗世慾望,甚至是遵從他們的決定,將某些事情視為不那麼邪惡,然而,若是考量到「人類的救贖」,人們需要接受教導,學習如何克服那些不屬於上帝國度卻出現在教會當中的事物。
Rallis and Potlis, Syntagma of the Holy Canons, V, p.441.
Rallis and Potlis, op. cit., V. p. 4-10. English translation below, Appendix III, pp. 1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