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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V. 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婚禮 Marital Viewpoint of the Orthodox Church: Marriage without Liturgy

婚姻 – 正教會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著 V. 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婚禮 直到公元九世紀,教會仍然沒有任何結婚儀式,可以從神聖的聖餐禮儀當中獨立出來[註七]。一般而言,在公證婚姻後,基督徒夫妻一起參加聖餐禮儀 ---- 依據Tertullian的說法 ---- 這個聖餐內的結合,正是婚姻的印記,包含了先前所討論的一切基督教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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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 正教會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著

 

V. 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婚禮

 

直到公元九世紀,教會仍然沒有任何結婚儀式,可以從神聖的聖餐禮儀當中獨立出來。一般而言,在公證婚姻後,基督徒夫妻一起參加聖餐禮儀 —- 依據Tertullian的說法 —- 這個聖餐內的結合,正是婚姻的印記,包含了先前所討論的一切基督教式的責任。

 

然而,自從第四世紀以來,東方的基督教作家,提到了一個聖事中的特殊典禮:在聖餐禮儀中所舉行的「加冕」儀式。根據聖.金口若望的解釋,這個加冕象徵了戰勝「情慾」,因為基督徒的婚姻 —- 是一個永恆的聖事 —- 不會「跟隨著肉體」而消逝。從聖.狄奧多若(St. Theodore Studite,卒於公元826年)的書信中,我們了解到,在週日的聖禮儀當中,加冕儀式總會伴隨著一段由主教或神父「在眾人面前」唸誦的簡短禱文。這段禱文,來自聖.狄奧多若,禱詞如下:「哦!主。祢自己,從神聖的住處降下了恩惠,並與祢的僕人與侍女緊緊相連。還賜予他們祢最和諧無二的心;使他們成為圓滿的一體;使他們的婚姻榮耀,使他們的床純潔無污,讓他們的生活,毫無缺點。」(Letters I, 22, PG 99, col. 973)同一時期的聖禮儀相關書籍(例如著名的codex Barberini)其中,有一些簡短的禱文,與聖.狄奧多若所引用的相類似。在聖禮儀當中,這些祈禱文都可以拿來誦讀。

 

儘管如此,這個簡化的加冕儀式的出現,並非意味著,它立刻成為所有基督教徒訂立婚約時之必要禮儀。一些著名的法律典籍,例如詳細記載了教會和政府之間關係的Epanagoge(中譯註:Epanagoge為拜占庭皇帝巴西爾一世時代編纂的法典) —- 其作者,極有可能是大主教Photius(857-867, 877-886)—- 它也為基督徒提供了締結婚姻的三種方式:Photius這樣描述:「婚姻,是丈夫與妻子之間的聯姻,是整個生命的結合;它藉由領受祝福、加冕儀式或訂立契約而完成。」(XVI,1)從第六世紀至第九世紀,宗主國的法律都趨向於賦予教會在婚姻上愈來愈多的控制力(請參見novella 64 of Justinian等例子),但是,政府從不把「加冕儀式」變成一個法律上的義務。

 

關於此,決定性的一步,在於第十世紀初。就在加冕儀式從聖餐禮儀中獨立出來的同時,這個措施也相應產生。究竟是什麼因素促成了這個徹底的變革?如果不是因為婚姻的意義本身,至少是為了大多數信徒對婚姻的理解吧。

 

關於這個問題,從王權法令強制執行此項變革的事例當中,就可以輕易的找到答案。拜占庭皇帝利奧六世(Leo VI,卒於公元912年)頭一次惋惜的表示,在先前王朝的律法當中,領養小孩與婚姻這兩項法律行為,一直被單純的認定為民事上的手續。他接著宣告,這兩項行為 —- 只要當事人是自由公民,而非奴隸 —- 行使之後,都會受到教會儀式的認可。沒有接受教會祝福的婚姻「將不被承認」,而且是一種非法的同居行為。

 

這段文字中的許多看法,都值得我們關注 —- 例如,婚姻與收養小孩之間的比較,現實上,奴隸並未受這個新法令的保護。然而這個法令,最重要的意義是,教會獲得了賦予婚姻合法性的職責。第九世紀的基督教國家裡,儘管教會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但是,這樣的職責,確是相當罕見,也令人震驚。在利奧六世之前,一個公民可以走進一個教會所不允許的婚姻(如再婚、三度結婚、異教徒通婚...等),而且這樣的行為完全合法。假如當事人是一位基督徒,他的行為會招致一段悔罪期,並且被逐出教會(就如同下文中所描述的),然而,他在法律之前,仍擁有良好的立足點。在利奧六世之後,教會就必須裁決所有婚姻的合法性,甚至是那些違反基督教準則的部分。當然,這個新的情況,原則上,在維持公民的道德行為上,給予教會一個有利位置。但是,在實際上,公民畢竟不都是聖人,教會的服務,不僅只於祝福婚姻,甚至還要終結婚姻(也就是,授允「離婚」)。因此,「世俗」與「神聖」的分別,墮落的人類社會與上帝國度之間的差異,契約式的婚姻與婚姻聖事的分別,都被不公平地湮沒了。

 

教會必須為這個新的社會責任,付出高度的代價,也必須承擔一切;關於婚姻,教會必須將其理想化的態度「世俗化」,確實的拋棄那些悔罪性的責罰。但是,這種做法可能實現嗎?例如,在一兩年間,禁止一個再婚的寡婦領受教會的祝福,然而,這種行為卻隱含著對民法權利的剝奪。只要 —- 在教會中領受婚姻聖事 —- 成為法律上的必要條件,就無可避免要對各式情況妥協;同時,「婚姻是一個獨一無二且永恆的結合」這個反映出基督與教會的合一的概念 —- 也會因為良知上的虔敬心,使得它在教會內最理想的實踐當中,遭受徹底廢除的命運。利奧六世皇帝本身,即novella的作者(中譯註:利奧六世皇帝用希臘文寫成帝國法律,成為拜占庭帝國的法典。),強迫教會認可他與Zoe Carbonopsina於公元906年的第四度婚姻。

 

教會唯一無法接受的妥協,就是減去聖餐禮儀的神聖性:教會絕對不能,將聖餐給予一個非東正教徒,或是一對再婚的配偶。因此,必須要建立一個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儀式。只要「教會內的婚姻」,成為一種法律上的需要,「教會內的婚姻」與聖餐禮儀之間的清楚連結,就不復存在,這樣的事實,使得這種變革,更能被大家所接受。

 

然而,即使是利奧六世所著的帝國法典novella,也無法完全禁止教會成員當中,某些特殊族群,透過一個包含聖餐禮儀的婚姻聖事,而不是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往往也是奢華的)「加冕」儀式 —- 來完成婚禮。奴隸階層的人們 —- 也就是說,超過帝國總人口數一半的人,不適用此新法律。之後,Alexis I Comnenos (1081-1118)皇帝解決了奴隸階層的婚姻法與自由公民的婚姻法之間的矛盾,他頒布了另一個novella,使得「加冕」儀式,對於奴隸階層的人來說,也成為一項法律義務。

 

在創建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加冕」儀式的同時,教會並沒有忘記,婚姻與聖餐禮儀之間,那個最初的、最直觀的連結。此連結,清楚展現在聖.西默盎(St. Symeon of Thessalonica)的著述(書末索引用的附錄IV)當中。古老形式的禮儀,包含了結婚新人雙方的共融,然而,其中聖事(聖餐禮儀)的部分,卻予以保留 —- 禮儀書上說:「如果他們堪當」。領受聖餐之前,神父大聲念誦出:「為了聖潔而準備奉獻的神聖獻禮。」並且伴隨著聖餐禮儀的聖詩:「我將領受主的聖杯。」十五世紀末,教會的婚禮包含了共融的部分,而聖事(聖餐禮儀)的部分,卻予以保留:這樣的做法,曾出現於十三世紀的希臘禮儀書手稿,十五世紀時,才出現在斯拉夫禮儀書當中 。在結婚的新人雙方「不堪當」的情況中 —- 也就是說,當婚姻不符合教會的法規時 —- 他們所參與的,並不是一個聖事,而只是共進一杯盛了神父祝福過的酒的共融之杯。這樣的做法 —- 就像是在聖禮儀結束前,把受過祝福的麵包或聖餅(antidoron),分配給那些「不堪當」領受聖餐的人 —- 這樣的做法,已傳至全世界,至今仍被採用。然而,即使是當代的禮儀,也保留了許多特質,可以為它與領受聖餐之間最初的連結做見證。正如聖禮儀那般,一開始即大聲念誦出:「讚頌聖父、聖子及聖靈的國度」,在主禱文的唱誦之後,接著共進共融之杯(common cup),正如在聖餐禮儀當中的共融那般。

 

在合乎教會聖典的傳統中,和實際的傳統上,教會仍然記得,領受聖餐禮儀,才是婚姻真正的「印記」。婚姻在受洗之前就已經締結,也就是說,沒有任何「聖事」上的意義,與聖禮儀,也沒有連帶關係 。若是一位剛受洗的基督徒,與一位女性基督徒走入第二度婚姻,只要他之前僅有過一次婚姻,就可保有接受祝聖而成為神父的資格(宗徒法典17)。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示,若一對非基督徒夫妻,同意藉由受洗、堅振和領聖餐(共融)而加入教會,並不算是「再結一次婚」,他們共同領受的聖餐禮儀,代表著「締結於教會之外的『自然』婚姻」在基督教意義上的圓滿。

 

在我們的時代中,有必要(也很容易)修復婚姻與聖體聖事之間的連結。教會要以怎樣的、更好的方式,將過去所作所為中蘊含的「聖事的真正涵義」傳遞給她的子民呢?

 

請參考A. Zavialov, Brak (“Marriage”), article in the Orthodox Theological Encyclopedia( in Russian), A. P. Lopukhin, ed., vol. II, Petrograd, 1903, pp. 1029-1030, 1034.中的例子。
請見 Goar, Euchologion, repr. Graz, 1960, pp. 321-322.
A. Dain, Les Novelles de Leon VI, le Sage, Paris, 1944, pp. 294-297(Greek text and French translation), Eng. Tr. Below, p. 109.
即使是當代,難道不值得我們用心給予「領養小孩」一個宗教上的意義嗎?
請參考,第十世紀在西乃山圖書館發現的一本euchologion(中譯註:正教會當中,其中一本重要的關於聖禮儀的著作);text in A.A. Dmitrievsky, Opisanie Liturgicheskikh Rukopisei, II, Εὐχολόγια, Kiev, 1901, p.31. 此為希臘各教會中所行的儀式,即使到了今日,仍會在共進共融之杯(common cup)唱誦此共融詩歌(communion hymn)。
A. Katansky, “Towards a History of the Marriage Rite” ( in Russian ), in Kbristianskoe Chtenie, St. Petersburg, 1880, I, pp. 112, 116.
The opposite opinion, expressed by S. V. Troitsky in his otherwise very valuable book on The Christian Philosophy of Marriage, seems to lack theological or canonical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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