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屬靈生命與信仰 Spiritual life and faith

東正教社會倫理觀(6)

VII. 東正教與人權

你按照你的形象和樣式創造了我們

人權的語言,以及為保護和促進這些權利而制定的法律公約和機構,主要產生於那些道德文化由基督教信仰形成的國家,這並非偶然。今天,我們把與生俱來的人權概念作為一種中立的語法,用來談判民事和法律機制,以維護人類尊嚴、普遍自由、社會穩定、所有人的平等權利、完全的政治賦權、經濟正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建立保護少數民族、移民和尋求庇護者權利的國際公約,並反對戰爭罪和反人類罪。但是,這些思想的歷史根源深入到了福音的土壤中,在一個帝國文化中,這些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陌生的,每個靈魂都有無限的價值,每個人都有充分的個人尊嚴。從法國議會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到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及其續篇,每一份重要的現代聲明和普遍公民權利憲章都自信地宣稱,每個人對他或她的社會及其法律的道德要求比財產、政府或權力機構的權利更原始、更不可侵犯。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從歐洲文明的猶太教和基督教來源中繼承下來的保證。因此,東正教基督徒在尋求促進民族和國家之間的正義與和平時,在尋求保護弱者不受強者侵犯、保護被壓迫者不受壓迫者侵犯、保護窮人不受企圖剝削他們的人侵犯時,可以而且應該愉快地採用人權的語言。關於按照上帝的形象和樣式塑造的生物的深刻尊嚴和榮耀,人權的語言可能並沒有說出所有可以和應該說出的東西;但它是一種尊重這一現實的語言,它允許在公民權利和公民正義的工作中進行國際和宗教間的合作,因此它說出了許多應該說的東西。因此,東正教會對保護和促進各地人權的呼籲發出了聲音,並承認這些權利是每一個人的生命的根本和不可分割的。

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和樣式創造了人類,並賦予每個男人、女人和兒童以充分的精神尊嚴,使其符合父親、兒子和聖靈的神聖人格。這樣一來,他帶來了一個新的受造自由領域,即明顯的人類自由空間。根據東正教傳統,人類在創造中佔據了一個特殊的中介角色,同時存在於物質和精神領域,全面擁有兩者的特徵,並在兩者之間構成一個統一體。因此,人類是物質因果關係和有機過程世界中精神自由的祭司存在,將理性自由之光傳給所有物質宇宙,並將世界的生命獻給上帝。而教會對這種自由所包含的內容有著特別崇高的理解。真正的人類自由不僅僅是個人在國家或機構當局盡可能少的干預下選擇他們想做的事或擁有的東西的不確定的權力(儘管在對真正的個人自由和免於專制力量的渴望中肯定沒有什麼可鄙的)。它是在自己適當的善的目的中實現一個人的本性,一個人在其人性的全部範圍內蓬勃發展的能力–對人來說,這意味著自由地尋求與上帝的結合。因此,這絕不是單純的 “消極自由”,即對一切事物不確定的開放。完全的自由是與一個人的本性最初被設計的東西結合在一起,而在一個人的靈魂深處,他不斷地渴望著這個東西。人權公約不能為我們任何一個人實現這種自由;但這些公約可以幫助確保個人和社區的自由,使其不受各種破壞性和腐敗性力量的影響,這些力量常常陰謀阻撓對真正自由的追求。人權的語言在談判公民正義與和平的原則方面是不可或缺的,而且還通過闡明和捍衛每個靈魂的不可侵犯的尊嚴,為人性的最高願望服務。

激發人權理論慣例的主要哲學原則是人類尊嚴、自由、平等和正義在任何國家的社會、民事和法律憲法中的基本優先地位。任何一套法律、任何特權或特別關注的領域、任何國家或國際要求都無法超越人權對國家及其所有機構的絕對道德要求。因此,從任何意義上講,人權的語言都符合任何基督教良知所應遵循的最基本的信條。此外,每一種人權理論都有一些具體的法律、民事、社會和國際義務,是每個政府必須承擔的。在每個國家必須保護和促進的法律權利中,有一些基本自由,如良心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等。還有一些必須提供的更具體的法律保護:安全權,在法醫起訴或警察調查的任何情況下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免於無端搜查、扣押或逮捕,防止無故或無指控的監禁,嚴格的證據標準,如人身保護令規則,等等。然後是那些必須被視為所有人的普遍和不可分割的財產的公民權利。投票支持或反對行使政治權力的人的權利,所有人平等地獲得政治代表權,結社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會和抗議的權利,工人組織工會的自由,免於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即使是在監獄里的人),防止隔離的保護。在住房或就業方面不受任何歧視的自由,人人享有平等的警察保護的權利,保護非公民不受不平等待遇,確保刑事司法和監禁的人道做法的法律,普遍廢除死刑,等等。至於每個政府都應確保的社會權利,其中包括各種經濟條件的人都能平等地獲得免費的全民醫療保健的權利,獲得社會保障養老金的權利,以及為老年人提供的足以確保他們在最後幾年有尊嚴和舒適的服務,獲得嬰兒護理的權利,以及為窮人和殘疾人提供適當福利的權利。至於有關國際權利的公約,這些公約至少必須假定每個人都有權受到保護,不受外國勢力或公司利益的侵略和掠奪,保護健康和可居住的環境,保護不受戰爭罪行的影響並對其進行有力的法律起訴,絕對禁止酷刑,保護不受流離失所的影響,逃離的權利,即使這涉及跨越國家邊界,以及因戰爭、壓迫、貧窮、內亂、自然災害或迫害而流離失所者的普遍庇護權。同樣,人權理論的慣例不能完成甚至解決東正教會對人類的所有願望;這些慣例本身不能征服人類心中的自私,也不能創造持久的社區形式;它們不能提供一個全面的、令人信服的共同利益願景,以滿足人性的所有物質、道德和精神需求。在許多方面,人權的語言是一種最低限度的語言。然而,它也是一種有用的簡明語言,可以幫助塑造和確保教會認為是每個社會最起碼應該要求的慈善、憐憫和正義的規則;因此,它是現代世界的所有基督徒必須毫不動搖地肯定和支持的語言。

“一項基本人權是保護宗教自由原則的所有方面–即良心、信仰和宗教自由,包括單獨和集體、私下和公開的自由禮拜和實踐的權利,表明自己宗教的權利,以及宗教團體接受宗教教育和充分行使其宗教職責的權利,而不受國家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干預。 “在任何社會中,為宗教自由和尊重每個人的良心而進行的鬥爭,最能證明愛對仇恨、團結對分裂、同情對冷漠的力量。一個保護宗教自由的社會是一個認識到只有通過維護一個甚至超越國家利益的精神關注領域,一個民族才能維持真正的公民和社會團結的道德基礎。良心是我們每個人體內神聖法律的聲音;因此,對良心的壓制只能使一個國家的成文法律不公正,最終自取滅亡。即使在一個信仰享有優勢地位的國家,只有通過保障所有少數民族的宗教權利,才能真正確保大多數人的權利不受國家或不受約束的資本或其他破壞性力量的侵襲。這就是為什麼大公教會不懈地尋求促進所有民族的自由禮拜和懺悔的權利。因為我們尊重他人的信仰的尺度,就是我們可以期望自己的信仰得到尊重的尺度。

公元379年大齋節期間,尼薩的聖格雷戈里發表了一篇佈道,這也許是西方歷史上第一次對奴隸制這一制度進行攻擊的記錄。 在此之前,斯多葛派和基督教作家曾抗議對奴隸的虐待,並(如保羅對腓利門的建議)主張將奴僕作為其主人的精神平等來對待。但之前沒有人對債役存在的道德合法性提出過嚴肅的質疑。此外,格雷戈里的論點完全建立在基督教原則的基礎上:神的形象在所有人身上的普遍性,所有人在基督身體里的平等性,基督用血為自己購買了全人類,所有人在基督里作為兄弟姐妹的不可分割的統一性,等等。基督教誕生於一個主人和奴隸的世界,這個世界的經濟到處都是由一個人可以成為另一個人的財產這一罪惡的原則所支撐。儘管早期教會並沒有假裝它有能力結束社會中的奴役,甚至沒有成功地想象出這種可能性,但基督教團體在其最好的情況下確實試圖創造一個社區,甚至是它自己的政體,在這個社區中,主人和奴隸的區別被所有基督徒作為天國的同胞繼承人的平等所取消,因此是彼此的親戚。使徒保羅宣稱,在基督里,沒有奴隸也沒有自由人,因為在基督里大家都是一體的(加拉太書3:28)。因此,他也責成基督徒腓利門接受他逃亡的奴隸奧尼西母,不再是作為奴隸,而是作為兄弟(腓利門15-16)。這促使聖約翰-金口說:”教會不接受主人和僕人之間的區別。”不用說,幾個世紀以來,基督教社會並沒有忠實地遵守這一規則,也沒有正確認識和接受它在邏輯上意味著的奴隸制的解體。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基督教文化開始接受一種它從一開始就應該避開的邪惡。只有到了現代,基督教世界才完全有可能為自己在這方面的失敗而毫不含糊地懺悔,完全按照基督解放的福音生活,他來是為了讓被擄的人自由,並為他們的解放付出代價。即便如此,現代世界也沒有完全清除這種邪惡的制度。東正教會認識到,在當今世界對人權的承諾仍然涉及到對世界上仍然存在的所有形式的奴隸制進行不懈的鬥爭。這不僅包括全球各地繼續存在的債役做法,還包括其他一些既是犯罪又是法律上容忍的做法。這就是為什麼大公教會最近將注意力集中在現代奴隸制上。世界各地無數的兒童、婦女和男子目前正在遭受各種形式的人口販運:強迫兒童和成人勞動,對兒童、婦女和男子進行性剝削,強迫婚姻和早婚,徵召兒童兵,剝削移民和難民,販賣器官,等等。今天我們看到,由於暴力、飢荒和貧困而被迫離開家園和國家的大篷車,很容易受到可以想象的最惡劣的剝削,包括成為有組織犯罪企業的受害者。同時,世界上有些地方的政府和企業不僅允許,甚至鼓勵強迫勞動、童工、無償勞動和危險條件下的勞動。一些國家–甚至是一些經濟繁榮的國家–毫不猶豫地利用各種強迫勞動,特別是罪犯的勞動。東正教基督徒必須加入到消除一切形式的現代奴隸制的努力中來,在全世界範圍內,在任何時候。因此,教會再次確認其簽署的《宗教領袖反對現代奴隸制宣言》(2014年12月2日)中的斷言,即奴隸制是 “反人類罪”,東正教基督徒必須與所有致力於在其教區內外盡其所能的人一起,為所有被奴役和被販賣的人的自由而努力,以便他們的未來可以恢復。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道路上,我們的對手不僅僅是現代奴隸制,還有滋養奴隸制的精神:對利潤的神化,普遍存在的現代消費主義風氣,以及種族主義、性別主義和自我中心主義的基本衝動。

在聖經中,從最早的律法和先知到使徒時代,沒有什麼道德禁令比對有需要的陌生人的款待和保護更持久的主題。”你們不可虧待或欺壓外人,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是外人”(出埃及記22:21;參見23:9)。”住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你們要待他如土生的,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是外人”(利未記19:34)。”因為耶和華你的神……不偏待人……。他為無父無母的寡婦伸張正義,他愛陌生人,給他食物和衣服;所以你必須愛陌生人,因為你在埃及地是陌生人”(申命記10:17-19)。”不給外人公道的,是要受咒詛的”(申命記27:19)。”耶和華看顧外國人”(詩篇146:9)。”但沒有陌生人不得不住在街上,因為我已向旅行者敞開大門”(約伯記31:32)。”這不正是我所要求的禁食嗎?……使可憐的流浪者得到庇護。. .?” (以賽亞書58:6-7) “萬軍之耶和華說,我必速速追究……那些使外人離去,卻不敬畏我的人”(瑪拉基書3:5)。”不要忘記款待外國人,因為有人因此在不知不覺中歡迎了天使”(希伯來書13:2)。事實上,基督告訴我們,我們的救贖取決於我們對陌生人的好客。”他們也要回答說:’主啊,我們什麼時候看見你…. ……陌生人……而不服侍你?’他就回答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做在這最小的一個人身上,就是不做在我身上'”。(馬太福音25:44-45)。) 這些話對今天的基督徒良知來說,一定顯得特別煎熬–特別具有挑戰性。二十一世紀是一個移民和難民的世紀,他們逃離暴力犯罪、貧困、氣候變化、戰爭、乾旱、經濟崩潰,並要求安全、寄託和希望。發達國家到處都知道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的存在,許多人被合法接納,但也有許多人沒有證件。他們每天都在以其純粹的脆弱性、貧困和痛苦來對抗較富裕國家的良知。這是一場全球危機,也是對我們的信仰、對我們最深層的道德本性、對我們最不可推卸的責任的個人呼籲。

東正教會認為這些流離失所者的困境不亞於對愛、正義、服務、憐憫和無盡的慷慨的神聖召喚。教會有絕對的義務捍衛移民、難民和尋求庇護者的尊嚴並擔負起他們的事業,這一點在神聖大公會議的通諭中明確指出。”由於政治、經濟和環境的原因,當代不斷加劇的難民和移民危機,是世界關注的中心。東正教會一直以主的話語為基礎,對待並繼續對待那些受迫害、處於危險和需要的人。我餓了,你給我吃;我渴了,你給我喝;我是外人,你收留我;我赤身露體,你給我穿;我病了,你來看我;在監獄里,你到我這裡來”,以及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為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做的,就是為我做的”(太25:40)。在整個歷史中,教會總是站在’疲憊不堪、滿載而歸’的一方(參見馬太福音11:28)。在任何時候,教會的慈善工作都不僅僅局限於對有需要的人和受苦的人的間接善舉,而是尋求根除造成社會問題的原因。教會的 “服務工作”(以弗所書4:12)得到了所有人的認可。因此,我們首先呼籲那些有能力消除造成難民危機的原因的人,採取必要的積極決定。我們呼籲民政當局、東正教信徒和他們已經尋求庇護和繼續尋求庇護的國家的其他公民給予他們一切可能的幫助,甚至從他們自己的不足出發。”因此,教會贊揚那些接收這些移民和難民的國家,並向那些尋求庇護的人提供庇護。此外,它提醒各地的基督徒,這種歡迎是聖經的命令,超越了世俗政府的利益。現代民族國家不是一個神聖的機構,即使它有時可以為正義、公平和和平的事業服務。邊界也不過是歷史的意外和法律的慣例。它們有時也可能有一個有用的目的,但它們本身並不是道德或精神上的物品,對我們的要求可以證明我們對那些被上帝推薦給我們特別照顧的人沒有履行神聖的責任。在我們這個時代,我們看到一些歐洲政府和許多思想家為了捍衛 “基督教的歐洲”,完全尋求封鎖邊界,提倡民族主義甚至種族主義思想,並以無數其他方式拒絕基督本人的話。我們看到,在歐洲、澳大利亞和美洲,本土主義的恐慌得到了鼓勵。在美國,這個歷史上最強大和最富有的國家–事實上,它是由來自世界各地的強大的移民潮誕生的–我們看到政治領導人不僅鼓勵對尋求庇護者和貧困移民的恐懼和仇恨,甚至還對他們使用恐怖手段。從父母那裡綁架兒童,拆散家庭,折磨父母和兒童,無限期地拘留他們,剝奪尋求庇護者的正當程序,對尋求庇護者進行誹謗和撒謊,在南部邊境部署軍隊以恐嚇和威脅手無寸鐵的移民,為了政治利益而對尋求庇護者使用種族主義和本土主義的言論,等等。所有這些行動都是對那些尋求我們憐憫的人身上的上帝形象的攻擊。它們是對聖靈的冒犯。以基督的名義,東正教會譴責這些做法,並懇請那些犯有這些行為的人懺悔,轉而尋求成為正義和慈善的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