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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教的婚姻觀—XV. 已婚的神職人員 Marital Viewpoint of the Orthodox Church: Married Clergy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V. 已婚的神職人員(Married Clergy) 從新約裡我們得知,有一些宗徒是已婚的,包括了聖.彼得,對我們而言,這是一個正面的訊息;對於那些繼承神職的人而言,已婚是一個常態:「當主教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應慎重,端莊,好客…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凡事端莊。」(弟茂德前書/提摩太前書3:2-4) 然而,早期的律法規定,一個已婚的人,想要成為祭司或主教必須符合一個前提:他們的婚姻必須保有完整的基督徒特質:「一個人若在受洗之後,結兩次婚,或是納妾,就不可以成為主教、祭司、執事,或是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7)我們之前已經討論了,教會只能容忍信徒再婚。事實上,祝聖儀式也包含了完整的基督教真理的教導,特別是根據「基督與教會」獨特的婚姻關係所發展出的教理。因此這樣的要求,就被拿來當作神職人員的妻子的條件:「一個人若是迎娶了一位寡婦,或是離婚的婦女,抑或是娼妓、奴隸或女演員[21],就不可以成為主教、祭司、執事,或是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8)這與基督教理中的一夫一妻制完全符合,它受到聖餐禮儀的印可,具有完整的聖事意義。讓我們謹記,「再婚」是不受教會所祝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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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正教的婚姻觀
John Meyendorff著

 

XV. 已婚的神職人員(Married Clergy)

 

從新約裡我們得知,有一些宗徒是已婚的,包括了聖.彼得,對我們而言,這是一個正面的訊息;對於那些繼承神職的人而言,已婚是一個常態:「當主教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應慎重,端莊,好客…善於管理自己的家庭,使子女們服從,凡事端莊。」(弟茂德前書/提摩太前書3:2-4)

 

然而,早期的律法規定,一個已婚的人,想要成為祭司或主教必須符合一個前提:他們的婚姻必須保有完整的基督徒特質:「一個人若在受洗之後,結兩次婚,或是納妾,就不可以成為主教、祭司、執事,或是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7)我們之前已經討論了,教會只能容忍信徒再婚。事實上,祝聖儀式也包含了完整的基督教真理的教導,特別是根據「基督與教會」獨特的婚姻關係所發展出的教理。因此這樣的要求,就被拿來當作神職人員的妻子的條件:「一個人若是迎娶了一位寡婦,或是離婚的婦女,抑或是娼妓、奴隸或女演員,就不可以成為主教、祭司、執事,或是神聖人員。」(宗徒法規 18)這與基督教理中的一夫一妻制完全符合,它受到聖餐禮儀的印可,具有完整的聖事意義。讓我們謹記,「再婚」是不受教會所祝福的。

 

然而,上文所提到的,想要成為祭司或主教的人的婚姻前提,並不涵蓋受洗前(也就是說在教會之外)依民法所締結的婚姻。這樣的婚姻不被算是真正的婚姻,而且,對於一個終止了民法的婚姻而又在教會內結婚的人,並不會對他接受祝聖造成妨礙。

 

早期,教會的法規規定,結了婚的人可以接受祝聖而擔任神職,然而,擔任重要職位者,在接受祝聖之後,將不能結婚(宗徒法規26)。然而,第四世紀Ancyra宗教會議依然允許執事結婚,只要他們受祝聖時,公開地宣示自己如此做的意圖(宗徒法規10)。這個做法,被查世丁尼大帝(Emperor Justinian)之法典第123條所禁止。Quinisext大公會議(第六次大公會議)在許多事例中都堅持這個至高無上的法規:「宗徒法規公開宣示:在那些未婚並將要成為神職人員的人裡,只有朗頌者和吟唱者是可以結婚的。我們同樣保留了這點,並且決定,從今以後,任何副執事、執事、或長老,在他們受祝聖之後,都不可以締結婚約,若有人如此,就將之罷黜…」(法規6)

 

宗教法規明訂,禁止在接受祝聖之後締結婚姻,宗教法規也強調神職人員必須成熟且沈穩,這兩種規定其實是出於相同的考量。在初期和中世紀的教會當中,法規明令嚴禁在三十歲前接受祝聖(第六次大公會議,法規14)。今日的教會對於法定年齡較為鬆綁,一般的法規流程允許三十歲以下的年輕人擔任聖職,然而,心智的成熟仍是必要條件。的確,一個渴望婚姻並且正在尋覓理想伴侶的人,無論是什麼年齡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成熟」。這樣一來,他的行為將無可避免的涉及約會、優惠待遇、對外物的成見等。然而,在領導眾人的靈魂時,這些行為不能被視為理所當然,因為,此時應該要全心全意專注於如何將眾人的靈魂帶入上帝的國度。因此,只有那些已經在婚姻生活和獨身生活之間做出最後決定並且堅定信念的人,才能擔任執事或祭司。

 

宗教法規禁止「祝聖之後締結婚姻」,這樣的規定與「司祭只能夠結一次婚,他的妻子不能夠是寡婦或離過婚」的規定立意並不相同。前者是針對牧職人員的規範而說,後者則是教會的一夫一妻制,用來保護教會對於婚姻所提出的教導之靈性、教義性與聖事性。這就是一位喪偶的司祭不能再婚的主要原因,就算是由個人的悲慘遭遇引起,也不例外,教會只承認唯一的、永恆的一夫一妻的結合,教會必須要求所有的司祭一生信守這個規定,並且克盡職守的教導眾人這個美德。正教會對於這個特殊的觀點十分堅持,這是教會信守新約的婚姻觀的有力見證,儘管,教會仍然理解並且包容了一般教友的第二次或第三次婚姻。

 

之後,宗教法律中出現了一個純淨的規定,即終身不婚的男人才能擔任主教。這個規定最初是由查士丁尼大帝所制訂,並且受第六次大公會議所認可。實際上,大公會議並沒有規定主教必須要終身不婚,也同意讓已婚男性擔任這個高層的宗教職務,條件是他們必須和妻子分開來生活:若是一個人決定擔任主教,他與他的妻子雙方必須共同承諾分開來生活,在男方接受祝聖開始擔任主教職位之時,妻子也必須進入一間遠離男方住所的修道院,並且,男方也必須供應妻子在修道院的生活所需(法規48)。到了現代,夫妻雙方為了男方晉升為主教而協議離婚是十分罕見的,這是值得慶幸的,一般都會從獨身或是喪偶的司祭當中選出主教。宗徒法規裡面有記載,早期教會傳統中曾有過許多位已婚的主教,如Nyssa的主教St. Gregory,他是St. Basil the Great的兄弟(第四世紀末),還有許多當代的主教都是已婚。

 

羅馬帝國頒佈「反對已婚者擔任主教」的法律時,正好有為數眾多的出家人,組成基督教社會的精英,此時,獨身的主教人選眾多。大眾也普遍相信,主教進入了一種奧秘的婚姻關係,與他的教區結合,必須完全將自己奉獻給教會。

 

現今,教會法所規定的「主教必須終身不婚」確實給予新任主教人選許多侷限。改革中的俄羅斯「分離教會團體」(schismatic group, 1922)企圖改變這個規定,然而,我們無法保證這個新方案能夠推選出主教的最適當人選。目前的方案至少能夠維持主教的尊貴,避免主教的地位流於一種所以神職人員都能晉升的最高職位,這樣做也能保有遴選主教時的神授原則。無論如何,是否可能回復初期教會時的「推舉已婚男性擔任主教」的傳統,就要由未來正教會所舉行的大公會議來決定。

 

無論教會是如何以牧靈或戒律的考量為出發點來反對「祝聖之後締結婚姻」,並且贊同「主教的職位應該由終身未婚的男性來擔任」,正教傳統的立意是很明確的。婚姻生活並不是一個低下的生活方式,它是受上帝祝福的。因此,第六四大公會議公開表示:「如果任何人違反宗徒法規,剝奪了司祭、執事與副執事與其合法妻子同居或擁有性生活的權力,就要將此人逐出教會…」天主教會現今所面對的問題,即「終生獨身的人才能擔任司祭」對於正教會而言是難以想像的,這個規定是以奧古斯丁的婚姻觀為出發點,並且流傳了數個世紀。至於正教會方面,直到最近,俄羅斯教區的某些職務才能由已婚的司祭來擔任,至於那些生活於修道院團體之外的獨身者,只能擔任教會的教育或行政工作。然而,近來教會的作法已經較為彈性,許多獨身的司祭也將教區帶領得很好。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無論在實踐上或規範上遭遇怎樣的困難,正教會十分堅持,已婚的神職人員是教會生活的正面模範,他們為婚姻提供了「獨一無二」的準則並且保留了婚姻的「聖事意義」。

 

奴隸的身份和「表演行業」,或多或少都帶有操守不佳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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